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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施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时间:2014-05-07 08:13来源:未知 作者:烟台大学-人事处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 推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动态人事管理新机制,推动学校用人方式的改革,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动态人事管理新机制,推动学校用人方式的改革,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由人事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有关人事业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由社会人才服务部门代理用人单位部分人事管理职能,具体是指由地方人才服务机构对学校新进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二级人事代理,接收和管理学校新进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仅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受聘人员为学校通过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管理的人员。
人事代理实行人、档分离管理方法。学校与受聘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学校负责受聘人员的管理使用与待遇,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受聘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等其他事务。受聘人员为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期间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学校成立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原则上设置在部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因工作需要但不适宜引进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等。
招聘岗位及数量的确定,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岗位人员状况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招聘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条件为:
(一)应聘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学历可放宽到专科。不同岗位的学历要求由学校研究招聘方案时确定;
(二)应聘人员需符合相应招聘岗位的专业、职称、专业技能证书等其他条件要求。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岗位计划;
(二)人事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申报情况拟订学校招聘方案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三)学校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应聘条件等基本信息;
(四)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参照《烟台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烟大校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人事处将拟聘用人员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特殊岗位的急缺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在相应的人事代理岗位。
第四章 人事代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人事代理机构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接收并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二)按有关规定计算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试用、转正定级、退休手续;  
(三)办理受聘人员身份认定;
(四)人事行政关系的调转和管理;
(五) 代办职称评审、考试报名;
(六)出国政审;
(七) 提供人事政策咨询、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人事代理程序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委托立户;
  (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学校、受聘人员及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四)学校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受聘人员按照被聘岗位的类别和性质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等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其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学校在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校外相应机构组织的职称评审,取得资格后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不享受学校出售、出租房屋等住房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转入个人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参加学校活动,接受学校管理。其出国、探亲、借阅图书、子女入托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岗进修培训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受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劳动合同须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员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人事代理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聘期内学校参照现行制度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受聘人员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报考研究生或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等,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依法解除人事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的考勤及病、事假管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结束的终期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受聘人员聘用期结束,终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受聘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和转往人事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学校原有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烟台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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